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近期实施退市新制度的几个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请介绍一下新老退市制度有什么实质性区别?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新的退市制度是在市场各方的强烈要求和呼吁下,按照“增强对上市公司的市场约束、资本约束和舆论监督,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和强制性要求,建立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的基本思路,进行改进和完善的。
原有退市制度退市标准比较单一,改革后的退市制度安排更趋多元化,更尊重公司以及投资者在公司退市方面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如在退市指标设计中不仅新增了净资产、营业收入、非标审计意见等相关退市标准,还借鉴各国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新增了股票成交量、股票收盘价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标准。
目前本所已修订并发布了《上市规则》,新的退市制度已确立并开始实施。
需要提示的是,公司的上市与退市是资本市场和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的、市场化的现象,公司退市并不是衡量公司好坏的标准,只是表明公司不适合在交易所市场继续上市交易。公司退市后,公司股票还可以到合法、规范的场所挂牌转让,而且公司在将来符合上市条件的,还可以通过重新上市回到交易所进行交易。
因此,本所希望各方面形成共识,予以理解和支持,坚定不移地推进落实退市新制度,共同推动资本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长远健康发展。
2、退市新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新的制度安排?
退市新制度还相应完善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和公司平稳退市的配套机制。
一是健全退市风险释放机制,本所拟建立“退市整理板”,为已决定退市的公司提供特定交易安排,在公司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股票转让时间。
二是建立重新上市制度,形成公司“能上能下”的良性循环。
三是明确公司终止上市后的去向和安排。允许退市公司自行选择退市后的去向:一是在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内挂牌转让;二是到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中挂牌转让。
3、退市新制度在鼓励上市公司自愿退市上有什么特别安排?交易所对退市公司先从触发市场指标的公司产生有什么看法?
新的退市制度鼓励市场自身发挥更大的作用,在触发或者可能触发退市条件的情况下,鼓励公司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愿选择并主动退市。对于主动退市的公司,通过自身努力或资产重组,达到重新上市条件的,由本所优先安排,经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重新上市,不需要经过证监会核准。本所上市规则已经对重新上市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此次退市新制度的实施,先从触发市场指标的公司开始,而有些业绩更差、长期暂停上市的公司现在还没退的情况,部分市场参与者不太理解。实际上,这是因为这两类公司适用的是不同的退市指标,一旦这些绩差股触发连续亏损、净资产、营业收入等退市指标的,也将坚决退市。按照这次退市改革方案关于新老退市制度衔接的安排,2012年1月1日前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将在今年年底前作出公司去留的决定,这些公司如果不能达到恢复上市条件的,将被终止上市。因此,这是一个退市指标适用先后的问题,不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4、近期一些纯B股公司股价波动较大,交易所在执行退市新制度上有什么特别考虑?
2001年退市制度实施以来,B股公司与A股公司一直执行相同的退市条件,沪深交易所至今共有6家B股公司由于三年连续亏损导致退市。2009年最后一家退市公司深本实B就是一家纯B股公司,武锅B目前被暂停上市。因此,B股公司一旦触发退市指标,同样要被依法退市。
这次退市制度改革,退市标准引入成交价格指标,规定A股公司、B股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应当退市。由于B股市场长期不活跃,纯B股公司又缺乏融资功能,股价比较低迷,特别是经营业绩较差的公司,或者股本扩张较快的公司,更容易接近上述退市指标。我们也注意到,近期闽灿坤B已连续18个交易日股价低于面值。另外,有三家公司股价接近面值。目前上述公司已申请停牌。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一些纯B股公司触发退市标准,既有其自身的内在原因,又有交易制度安排的原因。再考虑到B股市场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因此,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于纯B股公司因触发市场指标而非财务指标引发退市的,一方面鼓励公司通过大股东增持、公司回购、缩股等方式,维持上市地位;另一方面支持公司选择自愿退市。自愿退市后符合重新上市条件的,本所会充分考虑历史因素并尊重公司的意愿,安排其重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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