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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公约
发布时间:2004-06-16 来源:未知 作者:北京上市公司协会


第一条 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根据《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全体会员经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政策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三、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会员应当做到:
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规范运作,提高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控制制度,努力防范风险,积极主动进行信息披露,进一步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
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三、致力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管理质量,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四、加强证券市场研究,推动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
五、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四条 禁止会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三、破坏行业信誉,损害共同利益;
四、恶意竞争,贬损同行;
五、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第五条 会员接受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长办公会的监督和指导,接受和配合检查与调查。对违约会员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做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批评;
二、会员内通报批评;
三、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员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八条 对违约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复议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对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协会将予以适当的奖励或表彰:
一、进行规范运作及管理创新,贡献突出者;
二、诚信守法,市场信誉卓著者;
三、对证券市场发展提出重大意见、建议并被主管机关或协会采纳者;
四、维护证券市场正常运作,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妥善处理意外事故者;
五、其他成绩突出者。

第十条 会员受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处分或奖励的,其结果记入诚信记录档案。协会对会员的奖励、处分情况及会员自动退会,须报北京证监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制定、修改,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二条 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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