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交所发出《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11家保荐机构试行首发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专员制度,这是深交所强化中小板和创业板持续督导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化、专业化、高质量的持续督导,有利于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推动上市公司特别是新上市公司尽快熟悉资本市场运作规则,提高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水平,对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持续督导专员制度是在现有持续督导制度基础上,推行专人专职协助保荐代表人开展首发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有助于引导保荐机构确保有足够的人力和时间投入新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不断提高持续督导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持续督导的效率和质量。再融资的持续督导暂未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通知》要求,参与试点的保荐机构应当在每家首发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间指定1名督导专员,协助保荐代表人开展现场检查和专项核查、组织培训等持续督导工作,每名持续督导专员同时督导的上市公司家数不得超过10家。同时《通知》强调,持续督导专员协助保荐代表人履行督导职责,并不减轻或免除保荐代表人对持续督导工作应承担的责任。
持续督导制度是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自2004年正式实行以来,市场各方为落实持续督导制度做了大量工作,持续督导的积极作用已经开始显现。截至2011年9月30日,中小板和创业板处于首发上市持续督导期的公司达611家,占两个板块上市公司总数的69%。这些公司不仅数量众多,而且进入资本市场的时间不长,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缺乏经验,切实需要保荐机构的有效监督指导。另一方面,随着监管部门对持续督导工作的流程、内部控制、专业性等日常监管要求不断提高,保荐代表人兼顾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业务的难度加大。因此,进一步充实持续督导的专业队伍显得尤为必要。
据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持续督导专员经过专门培训将具备更专业的知识结构,能够投入更多的精力,开展更深入、更有效的督导。深交所本次推出的持续督导专员制度,选择了持续督导项目较多、执业质量总体较好的11家保荐机构作为试点对象,同时鼓励其他保荐机构自愿参照执行。在持续督导专员制度正式实施前,深交所还将对各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专员开展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以及持续督导业务等针对性的培训。此外,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保荐代表人和持续督导专员的督导工作。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接下来深交所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并予以完善,适时全面推广。同时,深交所还将进一步探索提高持续督导质量的新方法、新机制,促进保荐机构的归位尽责和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确保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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