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上市公司:
近日,北京辖区出现公司高管从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后,社会公众股低于法定标准,触发深交所《股票交易规则(2008年修订)》关于暂停、终止股票上市交易条件的情形。请辖区各上市公司切实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及业务能力的培训,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根据《证券法》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根据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8.1条规定,股本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10%的,属于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此外,根据该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不属于社会公众。
辖区各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沪深《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学习,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内部管理,切实规范上述人员的股票交易行为,强化风险预防和控制。上市公司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时,不但要遵守“窗口期”的相关规定,还应当关注各自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
北京证监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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