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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2024年3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4-03-07 来源:北京上市公司协会 作者:北京上市公司协会

《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制度》,经北京上市公司协会2024年3月6日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制度》

 

北京上市公司协会

2024年3月6日


 

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制度

(2024年3月6日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北京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保障本会依法依章规范运行,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秘书处各部门、各工作委员会支持监事会依法依章履职,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本会监事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推荐监事人选过程中,本会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党组织、监事会、会员、员工代表等方面意见。

第五条 本会监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监事工作,个人信用良好;

(六)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监事:

(七)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八)有刑事犯罪记录;

(九)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

第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财务人员、秘书处工作人员以及本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不得从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监事不得兼任本会秘书处各部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列席本会理事会等会议,并可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受监事会委托,查阅本会活动和财务相关资料;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八条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监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确认。在未经确认之前,补选的监事可以列席监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监事辞去职务,应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监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经确认后,其监事资格自监事会同意确认之日起失效。

监事要求退会的,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表决同意后,其担任的社团职务权利、义务同时终止。

每个监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监事职责。单位调整监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监事会确认备案。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本会监事应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依法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不得领取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为本人、亲友和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提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何要求,不得违反廉洁自律有关制度和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会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章程规定启动罢免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失职、渎职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发现本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三)编造虚假监督检查报告的;

(四)有违反本制度第九条所列禁止行为的。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监事会由9人组成,设立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全体监事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秘书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对本会的财状况进行监督,审查本会会费使用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监督本会换届选举工作和增补、退出事项;

(八)督促本会理事、负责人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九)处理会员的申诉,监督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处分决定;

(十)对本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十一)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和争议,必要时召集内部争议调解会议;

(十二)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监事会代表全体会员的意志履行监督职责,对重大会议议题和重大决策事项,监事会应当充分了解会员意见,及时向理事会反馈,提出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召开前,由监事长提前征集和确定议题。根据议题需要,须提前征求相关方面意见,重要议题须提前听取党组织意见。

监事长须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告知会议议题并发放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本单位人员或其他监事作为委托人出席会议,委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监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监事3次不出席监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监事资格。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决议和临时监事会的决议均属于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应采取举手表决方式,监事长选举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必要时监事会可以邀请党组织负责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本会有关人员参加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会议议案相关问题。

当理事会议的决策表决事项与涉及的列席监事有重大利益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形成会议记录、纪要,由出席监事和记录人员当场审阅并签字确认。

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作为协会档案由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监事会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内容包括:

(一)标题: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第X届监事会第Y次会议。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三)出席监事的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监事发言要点(通讯表决召开方式除外);

(六)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 本会存在严重违规问题时,监事会或监事有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直接反映情况的权力。

第五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二条 监事长是监事会规范运行和发挥作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职权和会员大会授权开展工作,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督促监事履行职责,及时向会员大会报告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

第二十三条 监事有知情权,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须配合监事会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做好日常沟通联系与服务工作,确保监事会与理事会的信息对称,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及各机构要严格落实监事会监督要求,建立整改工作机制,对于监事会发现需要自行纠正和整改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和反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须妥善保管有关会议记录、提案、工作报告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相关的档案资料。换届时,监事会应向秘书处进行移交。重大决定、决议、提案应及时向本会会员、党组织、理事会、员工等通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相关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作出的监事会决议,经查证属实,由理事会提出处置意见,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本会第六届监事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后生效实施,原《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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