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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董事会秘书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21-05-17 来源:他山咨询 作者:肖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外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人,需防范内幕交易自不用多说;对内负责股权事务管理、公司治理、股权投资、筹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保障公司规范运作等事宜。董秘在资本市场上的工作职责所在,其当然承担了一定的职业风险。

一、受处罚的董事会秘书总体情况

据统计,2020年度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例中,有47家公司(包括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共57名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人员及信息披露负责人被处罚或被“连罪”。被处罚的案例中,主要涉及的违规类型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涉及信息披露违法的案例,全年共计开出罚单51起,处罚相关董事会秘书55人;另一类是涉及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案例,全年开出罚单2起,处罚董事会秘书2人。

在上述受处罚的案件中,除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管受到处罚外,个别案例中,相关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也同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如未履行实控人股权转让、质押、授权委托等事项权益变动的报告义务的ZYD(600610)的代行董秘职务人员。

二、受到市场禁入及顶格罚款的董事会秘书受处罚情形

1.7位董事会秘书被市场禁入

据统计,2020年度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出的市场禁入处罚决定的案例中,共涉及7位董事会秘书,分别为:

对KMYY(600518)时任董事会秘书邱某采取终身市场禁入;

对RZGF(002629)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某采取5年市场禁入;

对ZZD(002069)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某采取5年市场禁入;

对ZTNY(600856)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某采取5年市场禁入;

对XLKJ(002341)时任董事会秘书高某采取7年市场禁入;

对MHSW(600873)时任董事会秘书孟某采取3年市场禁入;

对SLGF(002766)时任董事会秘书钟某采取10年市场禁入。

部分案例详情如下:

(1)RZGF(002629)——未按照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年,RZGF通过虚构油服业务及钢贸业务,虚增营业收入9,041.7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079.52万元,构成虚假记载。2018年GRGF未就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履行内部审议程序,金额共计2.61亿元,亦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2017年3月,RZGF对外借款3,000万元,后3,000万元借款直接打入陈某账户,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RZGF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程序。RZGF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全资子公司2018年3月对外借款1,000万元并接受RZGF、XZHL担保事项。

2020年9月14日,浙江监管局依法对RZGF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3号责任认定:对RZGF的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历任RZGF董事、董事长、总裁、代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的陈某,决策、参与并实施了上述全部违法行为,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及第五条的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代行董事会秘书陈某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XLKJ(002341)——内幕交易

在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内幕信息公开前,时任董事会秘书高某使用李某、刘某培名下证券账户合计买入XLKJ 386,800股,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获利1,320,590.90元(已扣除交易税费)。

2020年6月16日,证监会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7号责任认定:时任董事会秘书高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且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时任董事会秘书高某采取7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MHSW(600873)——操纵股价

实际控制人孟某为避免信托亏损以及承担担保责任,由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某利用信息发布的优势地位,通过操控信息发布节奏,以及控制MHSW二股东胡某军为增持MHSW而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股票交易,操纵MHSW股价。孟某、杨某的操纵行为对MHSW股价的影响较大,违法所得为56,588,774.84元,其中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某分得违法收益2,599万元。

2020年11月2日,证监会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8号认定:在操纵MHSW股价的过程中,杨某作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和联络协调各方关系,违法情节严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某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4)SLGF(002766)——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SLGF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方式虚增利润。2017年SLGF未及时入账和披露42,500万元借款,未及时披露担保7,500万元、潜在付款义务11,715万元。2018年SLGF未及时入账和披露23,000万元借款,2017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2018年,通过虚构采购业务、虚列其他应收款等名义向非供应商转出款项8.7亿元,大部分用于前述财务造假行为相关体外资金循环及偿还相关借款。其中,11,042,898.41元用于实际控制人个人用途,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12月7日,证监会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2号认定:作为SLGF时任副总裁、董秘,协助实际控制人制定业绩目标、参与筹措资金以及出口业务造假等事项,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时任董事会秘书钟某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8位董事会秘书被顶格处罚

2020年度涉及董秘被处罚的案例,违规行为均在新《证券法》实施前发生并且在新证券法实施前已终结,根据新《证券法》新老划断的要求适用2005年的《证券法》。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规的,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顶格处罚是60万元,相关责任人的顶格处罚是30万元。

46名被处罚的董事会秘书中,共有7人被给予了金额上的顶格处罚,分别是:ATKG(600179)代行董事会秘书郭某,YMGF(832148)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某,CSYY(300255)时任董事会秘书吴某,NBJD(603088) 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郑某,ZTNY(600856)代行董事会秘书黄某,KMYY(600518)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邱某,XYGF(600145)代行董事会秘书相关职责黄某,BTGF(300363)时任董事会秘书陶某。

被顶格处罚的董秘涉及的事项通常情节比较严重且影响较大,部分案例详情如下:

(1)CSYY(300255)——误导性陈述

2018年5月16日,CSYY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于近日收到《药品GMP证书》,并称“枸橼酸西地那非适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ED)。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ED患者人数约1.4亿人,假设其中有30%接受治疗,人数将达4,200万人,假设接受治疗的ED患者每年都能多次使用药物,未来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百亿元级别,市场空间广阔”。上述公告内容,是CSYY通过互联网公开渠道检索到证券公司研究报告后,选择性引用部分数据,未注明数据来源及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致使或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2020年12月24日,河北证监局依法对CSYY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认定:吴某作为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为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吴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NBJD(603088)——未及时披露控制权转让事项

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郑某才等人等与广州亿合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等协议,约定将郑某才及相关人员直接持有的2,646万股及间接持有的2,195万股NBJD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全部转让给广州亿合。广州亿合已支付郑某才等人股份转让部分定金及利息合计2.2亿元。上述协议的签订,涉及NBJD控制权转让,但NBJD未及时予以披露。2019年8月21日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

2020年10月20日,宁波证监局依法对NBJD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责任认定:对未及时披露控制权转让事项,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郑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某等人作为NNJD实际控制人之一,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郑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KMYY(600518)——定期报告中虚假记载

2016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当期合并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当期合并利润总额的25.91%;2018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期合并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期合并利润总额的12.11%。2016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2018年度报告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0年5月13日,证监会依法对KMYY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4号责任认定:时任KMYY董事、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邱某,根据实际控制人马某的授意安排,组织相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组织策划公司相关人员实施、并亲自参与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直接导致KMYY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是KMYY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邱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4)XYGF(600145)——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2019年4月26日,XYGF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4月27日,XYGF发布公告,称“公司原定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因数据重新录入及校对需要时间,特将2018年年报披露时间调整并确保2019年4月30日发布”。公司直至2019年5月9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5月22日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0年5月13日,证监会依法对XYGF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4号责任认定:黄某作为XYGF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且实际履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相关职责,在XYGF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事项中,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且实际履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相关职责的黄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处罚案例常见违规点

1.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中,董秘多大概率会同时受到处罚?

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涉及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例处罚97起,其中,涉及57名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人员受到了相应处罚,二分之一以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案例中董事会秘书受到处罚。

2.信息披露违规案例中,董秘受处罚的四大类型

信息披露违规案例中,董秘受处罚的四大类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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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正当披露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常见的如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和未及时披露重大应披露事项。

从被处罚的数量上来看,2020年度,董秘涉及不正当披露被处罚的共33单,其中3单涉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如上文案例XYGF(600145)及KDST(000939)、DDN(002263),30单涉及未及时披露应披露重大事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也即可以说作为董秘未在适当期限内披露应披露事项其难以免责。

部分案例详情如下:

①LLHD(002280)——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事项

因合同纠纷,LLHD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某所持23.53%股份先后分三次被司法冻结,2019年9月10日,何某、时任董事会秘书俞某知悉第一笔股份冻结情况,因未达到临时公告标准,LLHD未对此进行披露。2019年10月21日,何某、俞某知悉第二笔及第三笔股份冻结情况,并意识到冻结比例已达到5%的临时公告标准。何某要求暂时不对股份冻结情况进行披露。2019年10月25日,LLHD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其中未披露股份冻结情况。迟至2019年12月3日才进行了补充披露。

2020年10月16日,浙江监管局依法对LLHD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2号责任认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会秘书俞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俞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②LYJZ(002501)——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质押事项

2016年2月2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实际控制人所持LYJZ的21.96%股份被质押,直至2018年7月28日才予以披露。

2020年7月28日,吉林证监局依法对LYJZ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责任认定:对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股份被质押行为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某及王某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某及王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2)虚假记载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财务造假、申报文件造假等严重违法信息披露制度,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是证监会监管的重中之重。据统计,从处罚数量上来看,董秘被处罚的案例中共有33单涉及虚假记载;从处罚程度上来看共有4名董秘被顶格处理,4名董秘受到市场禁入处罚,其中一人终身市场禁入,13名董秘被处以10万及以上的罚款。从处罚数量和处罚程度上来看虚假记载的是大多数董秘的雷区,涉及虚假记载的董秘们较大概率会被给予较为严重的处罚,如上文SLGF(002766)及KMYY(600518)。

部分案例详情如下:

①KDST(000939)——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YGKD通过实际控制JHKJ,间接持有FKST3.76%的股份,合计持股比例超过30%。同时,YGKD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能够控制KDST董事会,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YGDK拥有KDST的控制权。陈某持有FYCJ 66.81%股权,为FYCJ实际控制人;陈某通过FYCJ实际支配YGKD股份表决权超过30%,并可以决定YGKD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某为KDST实际控制人。KDST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5月7日,证监会依法对KDST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号责任认定:时任董事会秘书江某,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江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②JGBL(300093)——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虚增货币资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JGBL通过伪造定期存款合同和虚构利息收款方式虚增利息收入,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及回款,并通过虚增产量分配真实成本的方式虚增营业成本。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JGBL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定期存款合同,配合营业收入造假虚构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2016年至2018年,JGBL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者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关联方拉萨金刚提供非经营性资金302,198,989元用于支付股票解质押及质押利息、相关单位和个人资金往来、借款利息等用途。

2020年4月15日,广东证监局依法对HRSJ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责任认定: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林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3)误导性陈述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从处罚数量上来看涉及误导性陈述违规事项的有2家上市公司;从处罚金额上来看有1名董秘被处以30万元的顶格罚款,1名董秘被处以15万元罚款;案例如前文提到的CSYY(300255)及下文的YBHX(300261)。

YBHX(300261)——夸大公司业务的收入、产量、销量和市场地位,具有较大误导性

YBHX在互动易回复、《关注函回复》和《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中多次披露,子公司LYHX是达芦那韦关键中间体的主要供应商。事实上,YBHX2017年至2019年实际业务收入金额较《关注函回复》披露金额分别少2,947.96万元、4,944.58万元和2,687.63万元。YBHX披露的上述销售收入将下游客户生产销售的中间体统计成自己的收入。YBHX上述信息披露未能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涉及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业务的实际情况,夸大了公司该业务的收入、产量、销量和市场地位,具有较大误导性。

2020年9月4日,证监会依法对YBHX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9号责任认定: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某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王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4)重大遗漏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重大遗漏主要的违规事项涉及的有: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资金占用事项、重大担保事项等高频违规事项;未披露重大承诺事项等。从处罚数量上来看,涉及重大遗漏违规事项的有19单;从处罚金额上来看均匀分布在3万到30万元;罚款金额的大小主要受涉及的金额大小,影响程度及董事会秘书参与程度的影响;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负责人在重大遗漏违规事项中一般会被认定为直接主管的责任人员。例如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等事项的ZTNY(600856)及未按规定完整及时披露5只并购基金重要事项TSYL(002354)。

①ZTNY(600856)——未及时披露并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担保及诉讼仲裁事项

2016年6月22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ZTNY及其控股孙公司、全资孙公司共发生17笔担保事项,担保金额合计25.09亿元,ZTNY未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亦未在2016-2018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9年,ZTNY涉及13笔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16.04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8.35%,ZTNY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直至2019年7月11日、8月3日、8月10日、10月19日才予以披露。

2020年9月8日,吉林证监局依法对ZTNY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责任认定:黄某同时作为ZTNY实际控制人之一,组织、策划、实施ZTNY上述担保事项,未告知公司,其行为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任ZTNY,董事长、副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黄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黄博给予警告,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

②TSYL(002354)——未按规定完整及时披露5只并购基金重要承诺事项

2016年6月15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TSYL与多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并购基金,TSYL未披露与设立并购基金相关的对预期投资收益进行差额补足或收购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份额的承诺事项,直到2019年3月5日在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时才进行了披露。

2020年4月26日,大连证监局依法对TSYL 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责任认定:张某2014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任TSYL董事会秘书,对TSYL的信息披露事务具有组织和协调职责,是TSYL未按规定完整及时披露5只并购基金重要事项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张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董秘事务繁杂,要求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能细致周到、敏捷高效地处理各项事务。董秘的职业风险来源内外部两个方面,从外部来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处在发展时期,有关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地建立和健全,董秘处在公司与外界的交汇点,也是公司与外界矛盾的交汇点,由此造成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权中的困惑。从内部来看: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对上市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没有足够的认识,对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也不会有充分的认同,导致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处于一种被动的尴尬局面。

2020年3月1日起,新《证券法》正式实施,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大幅提高,上市公司的履职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打击力度大幅提高。对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020年11月,因定期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某董秘被罚(拟)30万元,这也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董秘被处罚的首例,处罚力度明显提高了。

董秘工作职责所在及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的措施的落地,董秘面临越来越高的职业风险,董秘需要不断的通过巩固专业知识、提供专业意见,遵守职业操守、履行专业职能,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不断提升工作技巧等来防范职业风险。

四、董事会秘书受处罚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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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凡,现任他山咨询证券合规部总监。英国杜伦大学会计与金融硕土,厦门大学会计学学士,拥有国际注册会计师协会(ACCA)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CPA)非执业会员资格。)

附件:

(专题分析报告一)2020年董事会秘书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分析报告(他山咨询 肖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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