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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辖区上市公司做好《公司章程》修改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04]21号)
发布时间:2004-07-28 来源: 作者:北京证监局
辖区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应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截止目前,辖区上市公司中仍有部分公司未按要求完成《公司章程》修改工作。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文件要求,通知如下:
1、辖区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做好《公司章程》修改工作,最晚应于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不按时完成《公司章程》修改工作的公司我办将给予通报批评。
2、辖区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通知》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决策程序,把握担保对象资信能力,控制担保风险,避免给公司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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