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6-28 来源: 作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半年度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2005年8月31日前完成2005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5年8月31日前公布半年度报告的,应当在2005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及时公布延期披露的原因及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5年9月1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其披露半年度报告后复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如果停牌两个月后公司仍未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本所将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同时对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三、为避免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过于集中,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每日原则上最多安排35家上市公司公布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安排2005年半年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
    确属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确定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指定网站将及时更新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上市公司在2005年半年度结束后发现半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者虽为正值但与去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一般指上升或下降50%及以上,下同),但未在2005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或其后的公告中进行过业绩预告,或者预计半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在2005年7月15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修正。
    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2004年上半年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的公司),经本所批准,可以豁免进行业绩发生大幅变动情况的披露。
    五、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报事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2.在半年度拟定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累计亏损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3.根据《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六、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七、上市公司在2005年半年度报告中对以前年度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追溯调整的有关说明。若半年度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说明。
    公司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与半年度报告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八、上市公司应当在200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中增加披露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他),并按照本通知附件一编制《半年报准则》附件《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之3.2的相关内容。
    九、上市公司预计2005年一至九月份净利润可能为负值或者虽为正值但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应当在本次半年度报告的“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中予以警示。
    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2004年一至九月份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的),经本所批准,可以豁免进行业绩大幅变动情况的披露。
    十、上市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摘要5.1“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表格下增加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摘要6.1.1和6.1.2增加两列,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或置入资产、出售或置出资产所涉及的资产产权是否已全部过户,以及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是否已全部转移。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在200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部分,增加披露上市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情况和违规担保情况,并按照本通知附件二编制《半年报准则》附件《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之6.2的相关内容。
    同时,在半年度报告摘要6.3“关联债权债务往来”表格下增加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和余额”。 
    十三、上市公司应当在200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中的“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部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10.2.10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范围和10.2.11的要求,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披露内容参照《半年报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要求。
    十四、在2005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半年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在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如果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6.8条的规定,及时披露2005年半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十五、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刊登2005半年度报告摘要英文版,其中财务报告应当按照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在境内外刊登的半年度报告中均应披露按两种不同会计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和净资产,并说明其差异。
    公司应当在200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将两份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同时还应当将半年度报告送达主要境外股东。
    十六、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200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2.200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见本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市公司业务专区”);
    3.由公司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原件(非简化)或审计报告原件;
    4.有关董事会决议;
    5.有关监事会决议(如有);
    6.载有2005年半年度报告PDF文件、WORD文件、财务数据的软盘(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1.2”生成报送盘);
    7.董事会关于2005年半年度报告的刊登时间、报刊名称及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8.董事会关于保证上报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的承诺函;
    9.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在公布半年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应于次日自行在指定报纸公布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布PDF格式的年度报告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半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七、本所对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的审查意见后两个交易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回复,并按照本所要求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十八、本次半年度报告工作情况(包括报盘数据的准确性)将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九、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doc


会员风采更多>>

[联系我们]电话:010-68008968    邮箱:contact@lcab.com.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北京友谊宾馆11号楼 邮编:100873

版权所有:北京上市公司协会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13

备案号:京ICP备140467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