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北京上市公司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01 来源:北京上市公司协会 作者:北京上市公司协会


为了加强北京市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费费用管理,维护会员的利益,保证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根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会费种类

协会会费为团体会费。

二、会费的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收入;

2、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三、会费的服务范围:

1、组织会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协会进行自律性管理,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2、制定会员公约等规则,规范会员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和本协会规则的行为,依照本章程规定给予处分;
    3、加强与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证券交易所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成为会员与政府部门沟通的桥梁;
    4、组织各种形式的会员培训,提高会员诚信、勤勉、尽责的职业道德和规范运作水平;
    5、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国际间的学习、交流和合作,开展会员间的交流,组织会员就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创新等进行研究和交流,推动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6、建立本协会网站,扩大宣传、交流和服务的窗口,收集、整理国内外证券市场信息,编辑出版刊物,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会费标准

1、理事长及监事长单位会费为每年8万元人民币;

2、副理事长单位会费为每年5万元人民币;

3、理事及监事单位会费为每年3万元人民币;

4、普通会员单位会费为每年2万元人民币。

五、协会会费管理

(一) 会费的收缴办法

1、会员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

2、新会员应于接到《北京上市公司协会会员证》的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批准入会的缴纳全年会费,7月1日(含7月1日)批准入会的缴纳半年会费;

3、凡是于当年10月31日后批准入会的新会员,可免除当年会费。

4、逾期未交纳会费的,将停止向其提供信息、资料,取消其参加学术交流、理论研讨和协会组织的其他活动。

5、协会秘书处财会人员对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登记入帐,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及时交给缴纳会费单位。

(二) 会费概算

1、每年12月底前,由秘书处向秘书长办公会提交下一年度的活动安排和费用支出概算。

2、经秘书长办公会初审后,报理事会批准,由秘书处具体实施。

3、发生项目概算超支的,超过概算金额15%以上的,须经理事会批准;超过概算金额10%的,须经理事长批准;超过概算金额5%的,须经秘书长批准;超过概算金额5%以下或绝对金额变化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由秘书处核定处理。

4、协会全年费用使用由秘书处管理和控制。

(三) 会费的支出

1、会费的支出项目包括

(1)对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2)开办网站、出版刊物、编印资料所需费用和订购业务资料等项开支;

(3)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报酬;

(4)其他支出。

2、会费日常支出管理。根据财务预算计划,日常财务经费开支由秘书处负责。

(四)会费决算

协会秘书处每年作出财务报告提交理事会审批,并向会员大会报告,接受监事会审计。
    (五)协会秘书处设立财会人员,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六、协会监事会每年对协会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提交北京证监局。

七、北京证监局在年审前对协会活动和会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八、本办法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并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会员风采更多>>

[联系我们]电话:010-68008968    邮箱:contact@lcab.com.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北京友谊宾馆11号楼 邮编:100873

版权所有:北京上市公司协会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13

备案号:京ICP备140467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