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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专职外部董事制度建设与实践探讨
发布时间:2020-05-12 来源:中国中铁 作者:张睿开 曲秋盈

 

文︱中国中铁 张睿开 曲秋盈

 

    专职董事在“顶层设计”上逐步“走到前台”

    从建立和实施董事监事制度,到建立和实施出资人(股东)派出外部董事监事制度,再到健全完善专职董事队伍、委派专职外部董事,是国有企业不断深化改革、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一项具有开创性、探索性和挑战性的工作。回溯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改革改制历程,大致脉络如下:

    一是董事会制度建立并不断健全完善。1993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公司法》,原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开始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规定了董事监事的职权、义务、资格和法律责任,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根据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69号),在2017年12月31日前,中央企业及各层级子企业基本完成了公司制改制。

    二是外部董事制度建立并不断健全完善。2004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简称229号文)及其附件《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并开展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关于外部董事人数,229号文规定试点初期不少于2人,逐步提高,且实践中多为兼职外部董事。2009年3月印发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规定外部董事人数原则上过半数。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董事会外部董事应占多数”。外部董事的履职机制也随之不断健全和完善。

    三是专职外部董事制度建立并不断健全完善。229号文定义了“专门在若干户中央企业担任外部董事职务的为专职外部董事”,2009年10月,国资委也制定了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制度,并逐步完善了薪酬与考核评价、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配套制度,但执行起来一直“不温不火”。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改革的全面深化,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建设得到加强。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加强专职外部董事队伍建设提出了要求。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17〕36号,简称36号文),要求“扩大专职外部董事队伍,选聘一批现职国有企业负责人转任专职外部董事”。今年9月21日在京召开的中央企业人才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郝鹏强调,集聚一批职业素养好、决策能力强,忠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的高素质专业化外部董事人才。国资委也不断健全和完善专职董事队伍,委派到建立了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担任外部董事,或者推荐到中央企业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成为非执行董事。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关键是建设和实践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体系。在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中,出资人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更多需要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行履职行权,而不是通过行政命令开展工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董事会建设中,外部董事制度是规范董事会建设的“生命线”;外部董事中,无论从国资监管角度和中央企业需要角度,还是从忠实、勤勉、尽责、担当、作为的角度,都迫切需要大力加强专职外部董事队伍建设。专职外部董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也必将成为下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点、难点和热点。

 

    专职董事监事在央企治理实践中被“赋予重任”

    国务院去年7月印发《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其中篇幅最长的是“治理结构”一节,明确了股东该如何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委派董事和监事等方式依法合规行使权力,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协调和引导所持股企业发展,实现有关战略意图。要求“委派的董事、监事要依法履职行权,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切实维护股东权益,不干预所持股企业日常经营”。近年来,一方面,中央企业集团管控的加强、产业链价值链整合的深入,对加强母子公司治理协同的要求更高;另一方面,中央企业并购重组、子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引入债权人成为股东、子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双百行动”、PPP项目公司必然是多元股东的公司,等等因素,都要求集团上下要学会通过公司治理模式,而不是行政命令方式来履职行权。因此,无论从国资监管的要求,还是企业自身的需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委派到子公司的专职外部董事监事制度,或者在既有队伍和制度基础上转型升级、赋予专职董事监事制度新的内涵已迫在眉睫。委派到子公司的专职外部董事监事(简称“专职董事监事”)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应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要明确专职董事监事制度制订的依据、目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制订依据,应包括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应包括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等,更要包括中央关于国企改革“1+N”政策“四梁八柱”体系顶层设计的有关文件。基本原则,首先应是“党管干部”的原则,对专职董事监事应按照公司党委管理的现职领导人员进行管理。其他基本原则还应有依法合规原则、统筹兼顾原则、循序渐进原则、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二是要明确专职董事监事的聘用与解聘。

    须明确这支队伍人员从哪里来,委派到哪里去,分别委派到哪家企业任董事、哪家任监事,要考虑任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要求。来源宜以子公司正职领导人员和集团部门负责人为主,部分表现突出、能力较强的副职为辅,年龄上原则上应保证至少任满一届。要明确任职资格条件和标准,首要是政治标准,即中央对好干部有“20字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以及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20字要求”:“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此外,还有对董事监事的“12字要求”,即国务院办公厅36号文提出的“德才兼备、业务精通、勇于担当”。要明确公司党委、董事会及其提名委员会在选人用人方面各自的职责和程序。要强调选人用人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明确聘用程序、解聘情形,明确任职安排的一般规定,退休、辞职等规定和回避、保密要求。

    三是要明确专职董事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

    鉴于《公司法》对股东、董事、监事的职权、义务、资格和法律责任均有明确规定,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此及相关会议程序均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可不再赘述。主要结合本企业特点,描述对专职董事监事需要特殊强调、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增加的权责内容,以及履职的具体方法步骤,体现可操作性。应包括原则要求和行为规范,就专职董事监事责、权、利差异化的内容要求。董事会监事会运作好坏,关键在于董事、监事,最重要的载体是“会”。要围绕会议决策,分别明确会前、会中、会后的做法,强调会前认真调研、会上慎重决策、会后督导执行。可学习借鉴党的巡视工作和原国有企业监事会履职内容和开展工作的方式方法。要明确规定专职董事监事应向出资人(股东)沟通报告事项要求,至少应包括重要情况专项报告、调研报告和述职报告(分为季度述职报告、年度述职报告和任期述职报告)和履职情况登记表。还应就建立专职董事监事与出资人定期沟通机制,应参加的各类会议、学习培训、履职时间等作出规定。

    四是要明确专职董事监事的考核评价与问责。

主要依据公司董事会董事考核评价制度和监事会监事考核评价制度,以及关于领导人员问责制度、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等,结合公司治理对董事、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作出规定。中国铁物、中冶集团几年前的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案件,2017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对参与决策的董事,包括外部董事,对有关议案没有投反对票的,予以问责并公开通报,这不是“秋后算账”,而是责任终身。董事会监事会不是“橡皮图章”、董事监事不是“举手机器”。国务院办公厅36号文也明确提出“董事会要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须注意,专职董事监事的责任不能等同于对业务部门的责任,更不能被扩大化。如因为议案的真实性、完整性问题导致的董事决策失误,责任应由提交议案主体承担而不是董事承担。根据治理机制,董事会督导的对象是经理层,而不是业务部门。问责也包括对董事监事违反廉洁纪律的处理,如内幕交易不仅仅是受到法律和规则的处理,也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受处分事项;开展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与本企业业务往来专项整治,所指的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用公司治理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术语,就是对董监高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管理。

    五是要明确专职董事监事的薪酬管理、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须明确专职董事监事实行年薪制,还是岗位工资制?对专职董事监事考核结果应与薪酬挂钩,根据考核得分,在确定的薪酬差别幅度和考核系数区间内,通过直线方程计算实际薪酬所得。同时,应明确薪酬渠道和发放程序。明确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通信费、差旅费、国(境)外考察、培训费等履职待遇和费用承担方式。区分任职公司承担和出资人(股东)各自承担的项目。

    六是要明确出资人(股东)相关部门、专职董事监事任职公司职权、义务和责任。

    在出资人层面,一般由干部部门牵头办理专职董事监事选聘解聘、述职考核评价等职责,董事会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承担专职董事监事履职支持服务职责。此外,劳资部门在薪酬、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管理方面,财务部门在产权管理方面,法律部门在子公司章程管理方面行使各自的职责,形成各部门全力配合的工作支持体系。职责应尽可能细化,如培训可分为3类,一是专职董事监事作为现职领导人员的培训,由党委干部部安排;二是公司治理、财务、法律、投资、金融等专业知识的培训,由董办组织;三是“工作交底”性质的内部培训,暨专职董事监事联席会议,由董办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授课及作沟通交流。在任职公司层面,出资人委派的董事监事是其外部董事监事,要履行相应的履职支持服务职责,通过办文办会办事,保障专职董事监事的知情权等权利,保障专职董事监事履职的独立性。

 

    专职董事监事在工作应勤勉尽责

    “干活不由东,累死也无功”,这里说的“东家”就是股东,专职董事监事要领会出资人意图,贯彻出资人意志,全面履职,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一是要加强学习,熟悉业务。

    首先要加强对《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任职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相关制度的学习。专职董事监事必须迅速进入角色,熟悉和掌握公司治理运作的规则,知道自己作为专职外部董事和专职外部监事的权利、义务、责任分别是什么,更重要的是要学会用法律底线、合规思维来处理和解决公司治理的问题,而不仅仅是传统的、习惯的行政管理思维。其次要尽快学习和熟悉出资人(股东)各类业务政策、管理制度等文件,这是能否开展好工作的重点和关键。出资人(股东)要组织专职董事监事参加股东的各类相关培训和重要会议,努力增强其对公司整体战略和改革发展、生产经营总体情况的了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还应为专职董事监事开设办公平台OA账号,开通查阅各类文件的权限,随时和及时地通过OA办公系统将最新政策、制度文件、会议精神等发送给专职董事监事查阅。第三要尽快熟悉任职公司的情况,这是找准工作切入点的有效途径。专职董事监事也应主动通过问询、座谈、调研等方式,争取尽快掌握任职公司改革发展、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等等,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是要忠实勤勉,认真履职。

    首先要积极参加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慎决策和监督重大事项。对符合中央精神、国家政策和公司整体利益的议案,要在充分权衡利弊、分析风险的基础上坚决支持;对有些前景表述模糊的议案,坚持刨根问底,弄清情况后再投票,必要时可以要求缓议;对明显存在重大风险、可能造成资产或其权益流失的议案,直陈己见,坚决投反对票;对论证不全面、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不具体的,开诚布公地提出延缓表决的意见,不清楚的决不投票。要充分做足“功课”,在议事中见功力,有为才能有位。其次要坚决贯彻股东决定,维护出资人利益。要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要宣贯出资人的发展战略和改革思路,督促任职单位严格执行和落实股东的决定,对出资人(股东)下达的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生产经营计划、各项预算指标等,坚持经常对照,及时发现异动,督促任职公司关注并采取措施。第三要认真负责审查议案。督促任职单位按时间要求发送完整议案材料,保证会前有充分的时间研究议案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出资人有关业务部门征询政策法律依据;会议审议过程中要公开意见主张,充分发表决策建议;会后提醒提示督促落实。在决策过程中,要做到坚持原则、独立判断、据理分析、言之有据、审慎表态。

    党的十九大指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早在2013年,国务院国资委就发布了《中央企业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要素指引》(国资发改革〔2013〕17号),指出世界一流企业必须具备的十三项要素,其中第一个要素就是公司治理。根据《指引》的要求,要建设世界一流的企业,必须拥有世界一流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必须建设一支包括董事监事在内的世界一流的人才队伍。建设世界一流的公司治理,要以十九大提出的国家治理“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12字为指导,公司治理也必须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一流的公司治理,其中最关键的举措就是“董事会建设”,要求全面推进规范董事会建设,切实落实董事会职权,改革外部董事管理制度,严格董事选聘和履职管理。躬逢盛世,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专职董事必将在董事会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推进公司治理更加规范、有效、科学。

 

(本文作者张睿开系北京上市公司协会副秘书长、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主任,梁韵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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