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
概况
从处罚机关来看,2022年度9起涉及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案例中,由证监会开出罚单1起,由北京证监局、浙江证监局等派出机构开具罚单共8起,具体如下:
从上市板块来看,2022年度9起涉及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案例中,深主板2例,创业板3例,沪主板4例,具体案件数量与处罚人数情况如下:
(二)处罚幅度
从处罚人数、处罚金额来看,2020年度共有53名独立董事合计被处以384万元罚款,人均罚款金额7.25万元;2021年度共有48名独立董事合计被处以639万元罚款,人均罚款金额13.31万元;2022年度共有28名独立董事合计被处以963万元的罚款,人均罚款金额34.39万元。相较于以前年度,2022年度罚款总金额与人均罚款金额均大幅度提升,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2022年涉及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大部分适用了新《证券法》进行处罚,新《证券法》中对于信息披露违法的罚款金额上限大幅提高,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形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误导、重大遗漏”情形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022年度的9起行政处罚案例中有6起适用了新《证券法》,对12名独立董事处以50万元罚款,另2名独立董事处以100万元罚款。2022年度独立董事罚款金额具体如下:
PART 2
关于独立董事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
(一)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从违法行为类型来看,2022年的9起行政处罚案件中,独立董事受处罚的原因均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其中8起案件涉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1起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具体违规行为包括: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如STBL(002776);
2. 定期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如STBL(002776)、TSZT(600856)、LYJZ(002501)、TSZX(603996)、*STGY(300356)、STSD(600734);
3. 定期报告中虚增银行存款、货币资金余额,如STBL(002776)、LYJZ(002501);
4. 定期报告中虚增在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虚假记载固定资产折旧:如LYJZ(002501);
5. 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STBL(002776);
6. 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关联担保情况,如STBL(002776)、TSZT(600856);
7. 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如*STGY(300356)、TSZX(603996)、STMY(600671)。
其他事项如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STGY(300356),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STBL(002776)等。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BL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报告期2012年至2014年)、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报告期2013年至2016年1-9月)、2015年至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公司通过虚构与某公司及其关联方、万杰隆集团及其关联方万杰隆电子商务之间的服装设计、组织生产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2013年至2018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1,276,355,996.12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410,277,766.64元,具体虚增金额如下表所示:
公司通过伪造入账单、资金进出不入账等方式,虚假记载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与占对应期末资产总额比例如下表所示:
上述虚增银行存款行为导致STBL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报告期2012年至2014年)、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报告期2013年至2016年1-9月)、2015年、2018年至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除披露的银行存款期末余额存在虚假记载外,公司银行存款2012年至2016年、2018年至2019年每年的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与银行流水实际发生额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披露上述文件中亦存在虚假记载。
(2)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的子公司深圳衣全球联合设计有限公司的在建工程—深圳衣全球项目累计预付工程款3.3亿元,其中2017年支付1.1亿元,2018年支付2.2亿元(募集资金)。上述预付工程款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均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其中2.835亿元最终转入给公司所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用于体外资金循环等用途。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的情况,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3)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公司以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存单为第三方借款提供质押担保33笔,担保金额合计11亿元。截止2021年4月底,已解除担保责任7.5亿元,尚余担保金额3.5亿元。2018年-2020年,公司发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事项分别为7笔、14笔、12笔;担保金额分别为2.9亿元、4.2亿元、3.9亿元,公司未及时披露、亦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2020年年报中公司披露了4.7亿元的对外担保情况,但仍存在11笔合计金额3.4亿元的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贝某伟、李某江在公司相关报送的报告中保证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证据表明上述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相关职责,知悉部分未披露担保事项并参与签署相关董事会决议,系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两名时任独立董事贝某伟、李某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1)违规担保,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经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邓某洲、黄某共同组织、策划、决策、实施,通过签署《保证合同》《借款担保函》等方式,在未履行公司审议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公司在2017年6月22日至2018年7月19日期间累计发生对外担保金额共计6.6亿元,其中,2017年发生对外担保金额2.8亿元,2018年发生对外担保金额3.8亿元。公司未及时披露披露上述担保事项,直至2021年1月19日、2021年4月15日首次对外披露。公司未在2017年至2019年半年报、年报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虚增利润,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通过少计提担保相关预计负债、少计提应收款项减值准备的方式虚增2019年、2020年年报利润,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方式 | 事由 | 虚增利润情况 |
少计提担保相关预计负债 | 2019年6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公司对原告0.4亿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少计提前述担保相关预计负债0.72亿元,虚增2019年利润0.72亿元。 |
2019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公司对原告0.5亿元款项及有关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未对上述判决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相关案件的其他被告方均未按判决支付相关款项。 | ||
2020年4月7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公司对原告0.8亿元款项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21年3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判决生效后相关案件的其他被告方均未按判决支付相关款项。 | 2020年年报少计提上述担保相关预计负债0.64亿元,虚增2020年利润0.64亿元。 | |
少计提应收款项减值准备 | 自2018年下半年起至2020年年报披露日,九头风、加拿大优势与公司子的公司青岛中天的正常业务往来均基本停滞。在九头风、加拿大优势2019年、2020年均未继续供货、未按照承诺解决欠款问题的情况下,青岛中天向九头风支付的2.64亿元款项、公司对加拿大优势债权债务净额3.84亿元款项均不再具有预付账款的性质。但公司未于2020年度将九头风、加拿大优势的上述相关预付款项调整为其他应收款列报,亦未按规定计提相应坏账准备。 | 2020年年报少计提九头风相关坏账准备1.32亿元,虚增2020年利润1.32亿元;少计提加拿大优势相关坏账准备1.92亿元,虚增2020年利润1.92亿元。 |
关于案涉相关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计提事项,审计机构就公司2018年年报出具了保留意见,就公司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2021年11月,公司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9年、2020年年报进行会计差错调整。
综上,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0.72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调整前)的1.65%;《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3.88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调整前)的50.59%。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卢某林、程某军,时任独立董事秦某萍、陈某昕是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对相关定期报告虚假记载问题承担责任。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卢某林、程某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秦某萍、陈某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1)2015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公司通过伪造业务结算单、出库单相关销售单据,虚开销售发票的方式虚构销售业务,同时伪造银行回单凭证虚构销售回款。2017年,公司的全资沈阳利源通过伪造业务结算单、出库单相关销售单据,虚开销售发票的方式,虚构销售业务,同时通过伪造银行回单凭证的方式,虚构销售回款,具体情况如下:
(2)2015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虚增在建工程工程量,2015年至2017年向施工方虚假支付工程款,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陆续将虚增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将虚增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来虚增资产总额,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2015年至2018年,公司通过沈阳利源虚增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虚增资产总额共计6,169,544,352.23元。
(3)2015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公司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使得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分别虚增利润总额211,346,090.58元、273,046,286.52、195,251,861.42元、111,585,448.1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36.97%、41.57%、30.45%、2.77%,具体情况如下:
(4)2015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公司通过虚假记账方式虚增银行存款。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分别虚增了186,013,059.47元、74,216,933.4元、20,000.6元。
对公司的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某国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主管会计工作;时任独立董事王某生、段某炳、高某,在任职期间签字保证公司所披露的涉案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王某国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对王某生、段某炳、高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1)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7年11月1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光一贵仁、光一投资与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融汇”)签署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成立南京捷尼瑞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一投资与东证融汇签署回购协议,约定光一投资作为回购方应按照主合同及回购协议的约定向东证融汇回购全部优先级财产份额或实施差额补足义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龙某明与东证融汇签署保证协议,约定公司与龙某明共同为光一投资向东证融汇的差额补足及远期回购事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事项,公司履行了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因光一投资到期未履行回购义务,东证融汇于2020年1月15日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ST 光一、龙某明等对光一投资应支付的财产份额回购款2.13亿元及违约金549.66万元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2月4日苏州中院受理该案。2020年2月19日,龙某明代表光一投资和公司出席苏州中院组织的调解,并与东证融汇等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同日,苏州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上述诉讼构成重大诉讼,公司时任董事长龙某明代表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出席苏州中院组织的在线视频开庭,公司最迟应不晚于2020年2月21日对上述涉诉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但直到2020年4月8日才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进行披露,披露不及时。
(2)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光一投资一直为公司其控股股东,龙某明一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以来至2021年6月16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光一投资、龙某明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龙某明的组织、指使下,2020年度公司以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设备采购预付款、预付工程物料采购款及往来款的名义通过多家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光一投资、龙某明及其债权人等银行账户,总计3.39亿元,其中上半年发生2.89亿元,3月1日以后发生2.76亿元。上述资金划拨构成光一投资、龙某明对公司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披露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光一投资、龙某明2020年上半年占用公司资金2.89亿元,公司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时任独立董事刘某明、周某梅、周某东、在公司2020年5月19日已经公告光一投资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下,仍在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时任独立董事刘某明、周某梅、周某东给予警告,并各处以50万元罚款。
(1)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公司通过直接划转资金,或以预付货款、工程款名义经第三方走账多道划转,将资金转给关联方使用或替关联方偿还债务。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10.57亿元,余额8.06亿元。其中,2018年共发生资金占用128笔,累计占用发生额6.37亿元,期末余额5.88亿元,发生额、余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58%、39.30%;2019年共发生资金占用186笔,累计占用发生额4.20亿元,期末余额8.06亿元,发生额、余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94%、57.45%。上述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首次在201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同日发布临时公告专门针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说明(未披露完整),直至2020年6月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二次问询函进行补充披露时才完整披露。公司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未在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中准确、完整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2)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公司为实际控制人陈某松、江某慧及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1.75亿元,相关担保均未经合法程序审议。其中,2018年3月至6月,公司3次以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担保的形式,为中新国贸向宁波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合计0.85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68%;2019年1月,公司为江某慧及关联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0.9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41%。2020年4月30日,公司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了部分关联担保。2020年7月7日,公司发布了《自查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首次完整披露了上述担保事项。上述4项担保事项,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亦未在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也未在2019年年报中完整披露。
时任独立董事项某华、陈某远、任某辉,在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2019年4月得知资金占用情况后,积极了解情况,联名向董事会发函要求查清真相、弥补上市公司损失、责成向监管部门汇报等,在公司现场召开沟通会要求实际控制人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并向董事会提案建议调整公司总经理人选、增强内审工作力度等,但在董事会审议2019年半年报时未提出反对意见,在2019年半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2019年年报中,项某华投了反对票,陈某远、任某辉投了弃权票。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项某华、陈某远、任某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通过股权转让、工程建设等方式对公司资金进行占用。
文韬基金、武略基金由长城集团筹备并募集设立,委托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均接受赵锐勇领导和指派,相关合伙人进出、增减资、对外投资决策、资金收付均需经由赵某勇同意才能实施,定期合伙人会议也由赵某勇主持召开。
2018年12月24日,长城集团将所持银川西夏100%股权转让给文韬基金和武略基金。2018年12月3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银川天目与文韬基金、武略基金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拟支付5,500万元购买文韬基金、武略基金所持银川西夏100%股权。公司时任董事长赵某凡、总经理李某岳、总经理助理兼银川天目执行董事翁某阳在印章使用审批单上签字。2019年4月1日,银川天目向文韬基金、武略基金转账5,414万元。赵某凡、李某岳、翁某阳在相关付款申请单上签字。相关股权尚未过户。
共向兰州是赵某勇以浙江共向的名义设立的分公司,由长城集团参股的兰州文创承包运营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共向兰州历任法定代表人童某、韦某鹏等为长城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员工。
2018年6月20日,银川天目与共向兰州签订总价为6,000万元的工程合同,约定由共向兰州承包建设银川天目旗下的相关温泉康养项目。2018年7月2日-2019年2月3日,银川天目向共向兰州累计转账3,073.12万元,其中2,700万元最终转入长城集团控股子公司浙江青苹果,373.12万元用于偿付长城集团向李某岳的借款。上述工程项目无施工迹象。
上述行为构成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额8,487.12万元,余额8,487.12万元。其中,2018年累计发生额2,700万元,期末余额2,700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9.49%、29.49%;2019年累计发生额5,787.12万元,期末余额8,487.12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1.13%、60.32%;2020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0万元,期末余额8,487.12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61.95%。公司迟至2021年4月30日公告2020年年度报告时才披露上述事项构成资金占用,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时任独立董事章某忠、余某春、张某鸣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独立董事章某忠、张某鸣给予、余某春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1)与智慧海派相关业务存在虚增收入和成本
公司的子公司深圳兴飞与智慧海派于2018年4月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深圳兴飞子公司芜湖兴飞与智慧海派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约定:深圳兴飞向智慧海派采购手机整机等货物,并将货物销售给智慧海派指定的下游客户。该业务下,货物由智慧海派直接发货给下游客户指定地点,深圳兴飞不负责货物运输和货物验收,也未实地查看相关实物及物流,也不承担相关货物保管风险。相关采购销售合同、物流单据、发票均由智慧海派直接提供给深圳兴飞。上述《补充协议》还约定:智慧海派对下游客户未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月,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子公司智慧海派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0),披露其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购销业务模式,其中存在与深圳兴飞及其子公司虚构购销业务往来情况。
在该项与智慧海派的相关业务中,深圳兴飞自身不负责货物运输和货物验收,也不承担相关货物保管风险,无法控制相关“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深圳兴飞对上述“商品”销售实际为代收代付,应当按照代收代付净额确认收入,深圳兴飞仍将上述业务作为加工销售业务模式全额确认营业收入,就上述业务2018年确认营业收入729,007,418.45元,形成毛利34,865,377.21元。上述业务导致公司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94,142,041.24元,虚增营业成本694,142,041.24元。
(2)虚构与中兴发展相关循环购销业务,虚增收入和成本
深圳兴飞为实现融资需求,与中兴发展商定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由深圳兴飞虚构销售货物给三家公司,同时指定上述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中兴发展,深圳兴飞再从中兴发展子公司深圳和誉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购入物料,上述业务未有真实物流,相关资金形成闭环,相关客户和供应商均由深圳兴飞指定。上述虚构业务导致公司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311,818,360.55元,虚增营业成本310,515,813.55元,少计财务费用1,964,558.16元。
(3)出口服务业务存在虚增收入和成本
深圳兴飞及其子公司为旗开电子提供货物出口报关服务,其业务模式为:深圳兴飞负责将旗开电子的货物从境内工厂、仓储地运输至旗开电子指定的香港收货地点,相关货物由旗开电子负责生产、包装,合同约定深圳兴飞及其关联公司仅是配合办理货物出口清关,不能被认定为出口货物的买受人。
深圳兴飞将与旗开电子上述业务作为加工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由芜湖兴飞负责境内采购,由兴飞(香港)有限公司负责境外销售,2018年深圳兴飞确认相关销售收入人民币244,801,368.78元。
根据相关业务合同,该业务下旗开电子按照每1美元出口报关金额支付0.03元人民币的标准支付代理费,深圳兴飞2018年共收代理服务费1,109,355.00元,即深圳兴飞应按代理服务仅确认营业收入1,109,355.00元。上述业务导致公司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243,692,013.78元,虚增营业成本243,692,013.78元。
综上,公司虚增2018年营业收入1,249,652,415.57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18.49%,虚增营业成本1,248,349,868.57元,少计财务费用1,964,558.16元,虚增净利润3,267,105.16元。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时任独立董事蔡某良、何某平、陈某宏、吴某明,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解决内控机制缺陷问题,以及对子公司深圳兴飞采取有效的监督和管控,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人员对于涉案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已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福建证监局决定,对何某平、蔡某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万元的罚款;对陈某宏、吴某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BXT(30031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2022年5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无法于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一季度报告。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某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罗某钢,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夏某宏,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陈某源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的罚款;对罗某钢、夏某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他山提示:
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对定期报告承担的责任更大。
证监会或证监局针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虚假陈述的问题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多数违法行为都涉及财务造假,而在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担任职务的独立董事,特别是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独立董事,由于其本身具备财务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审议委员会成员的履职义务,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造假的行为的所承担的责任也就更大,处罚结果较其他独立董事也会更重。
PART 3
申辩以及采纳情况
他山提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赖于全体董监高人员勤勉尽责,结合2022年度独立董事行政处罚案例及其申辩情况,提示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关于勤勉尽责问题,独立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进展。应当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积极问询,提出质疑,提供建议,善意、合理、审慎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不能停留于程序性询问、程序式签字。不以不知情、未参与、不分管、履职时间短、依赖专业机构的意见和报告为由规避责任。
第二,独立董事应当妥善保存关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履职证据,避免签署空白签字页。独立董事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发表反对或者弃权意见应当说明合理的理由。
处罚机关 | 名称代码 | 处罚对象 | 处罚事由 | 处罚内容 |
证监会 | STBL (002776) | 时任独立董事2名 |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7-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的情况,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三、2018-2020年度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 |
北京证监局 | TSZT | 时任独立董事4名 | 一、2017-2019年半年报、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二、虚增2019年、2020年利润,导致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 其中两名时任独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两名时任独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万元。 |
北京证监局 | BXT | 时任独立董事3名 |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 其中一名时任独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万元;两名时任独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 |
吉林证监局 | LYJZ | 时任独立董事4名 | 一、2015-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5-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三、2015-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四、2015-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 其中一名时任独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万元;三名时任独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万元。 |
江苏证监局 | *STGY | 时任独立董事3名 |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 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 |
浙江证监局 | TSZX | 时任独立董事3名 | 一、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 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万元。 |
浙江证监局 | STMY | 时任独立董事3名 | 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 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 |
福建监管局 | STSD | 时任独立董事4名 | 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其中两名时任独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万元;两名时任独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万元。 |
广东监管局 | *STLD | 时任独立董事2名 | 2017-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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