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证券部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经常涉及不同情形下的日期适用,他山咨询根据证监会和沪深各板块的最新规定梳理相关规则,列表总结了沪深两市信息披露的常用日期,以供上市公司参考使用。
董监高相关 | 日期(时间) |
董监高声明与承诺书 |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任命后一个月内,由公司向交易所报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
董监高声明与承诺书中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 | 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最新资料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情形的 | 深市: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
沪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1个月内(【科创板】30天)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期限届满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 |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少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 | 辞职报告应当在新任独立董事上任之日生效,在此之前仍应继续履行职责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持股发生变化时 | 深市: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 |
沪市: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上市公司在接到上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交易所系统填报相关持股变动信息 | |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 深市: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向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并披露相关公告。候选人的详细信息提交至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交易日 |
沪市:确定提名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在交易所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基本信息,并向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交易所在收到报送的材料后5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 |
聘任董事会秘书 | 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
董事会秘书不满足任职条件的 | 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董事会应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管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指定代行人员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临时报告 | 日期(时间) |
披露时间 | 重大事项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股票上市规则》中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
直通车公告提交与披露时间 | 深市: (1)交易日当日披露:6:00-7:30提交,交易所7:30后发送;7:30-8:00提交,实时发送;8:00-11:30提交,11:30以后发送 (2)次一交易日披露:11:30-15:30提交,15:30后发送;15:30-20:30提交,实时发送 (3)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最后一日12:00-16:00提交,16:00后发送,披露日为次一交易日 |
沪主板: (1)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 (2)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7:30-12:30) (3)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公告(7:30-19:00)、非直通公告(7:30-17:00) (4)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 |
科创板: (1)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 (2)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 (3)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公告(15:30-19:00)、非直通公告(15:30-17:00) (4)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 |
定期报告 | 日期(时间) |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半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季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 |
变更定期报告预约披露日期 |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提交变更申请,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变更 |
业绩预告 | (1)半年度:7月1日-7月15日 (2)年度:1月1日-1月31日 |
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 应当及时披露 |
业绩快报 | |
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 |
股东大会 | 日期(时间)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 年度股东大会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出现应当召开情形后2个月内召开 |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 网络投票开始日的2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 |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召开,如同意,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通知;如不同意,应公告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召开,如同意,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通知;如变更原提议,应征得监事会同意;如不同意或未按时反馈,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召开,如同意,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通知;如变更原请求,应征得相关股东同意;如不同意或未按时反馈,可向监事会书面提议召开。监事会如同意,应在5日内发出召开通知;如未按时发出召开通知,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日期 |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沪市:间隔不得超过7个交易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 |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在交易日召开; 股东大会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增加临时提案 |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 |
股东大会的延期和取消 | 一旦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的情形,或出现取消股东大会议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股东大会延期的,还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 |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董事会 | 日期(时间) |
董事会通知日期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召开临时董事会通知方式和时限由公司章程确定 |
会议记录保存 |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公司可依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设定保存期限 |
监事会 | 日期(时间) |
监事会会议召开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监事会会议记录保存 |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公司可依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设定保存期限 |
内幕信息知情人 | 日期(时间)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存时间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时间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 |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信息自查 | 上市公司根据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深市要求5个交易日内);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
权益分派 | 日期(时间) |
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 | 应在股权登记日(R指股权登记日)至少5个交易日前向中登申请 |
权益分派公告在 R-3 日前对外发布 | |
在R-1日16:00前将权益分派款项足额汇入中登指定银行账户 | |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 (1)股权登记日:与方案实施公告日应间隔3-5个交易日 (2)除权除息日:R+1日 (3)红利发放日:R+1日 (4)上市公司应确保申请权益分派之日至股权登记日期间,不办理限售股解限、股权激励行权等会导致证券总股本或股本结构发生变动的业务 |
权益变动 | 日期(时间) |
达到5%刻度时 |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增持后达到5%或首次超过5%,但未达到20%的,若未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于3日内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披露(若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持股达到或超过5%以后,每增加或减少达到5% |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达到或超过20%但未超过30%的 | 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若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 |
持股达到或超过30%但未达到50%的 | 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的, 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聘请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披露,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完成后6个月 |
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股东继续增持不影响上市地位的 | 每累计增持2%,在事实发生当日和发布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聘请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披露 |
权益变动进展公告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敏感期 | (1)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科创板: (1)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
红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买卖公司境内发行股票的敏感期 | (1)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沪主板】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科创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增持科创公司股票: (1)定期报告披露前1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期前10日起到定期报告实际公告之日的期间内; (2)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 (3)自知悉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件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买卖本公司股票且在该期限内; (5)《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1)科创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实际公告前一日); (2)科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
投资者关系管理 | 日期(时间) |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 【创业板】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
报送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 上市公司应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上证e互动平台公布 |
停复牌业务办理 | 日期(时间) |
筹划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 停牌期间,公司应当分阶段披露所筹划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至少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公告 |
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 应当及时向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相关信息; 停牌期间,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 深主板: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或者追溯重述的财务数据的同时,披露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 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个交易日 |
创业板:应当在披露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后停牌一天 | |
沪主板:于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停牌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科创板】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及时发布公告即可) | |
未按法定期限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 法定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在此期间内依规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科创板】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日起停牌,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当日复牌) |
未在规定期限披露季度报告 | 创业板:法定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
科创板: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当日停牌一天,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 |
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 在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停牌后2个月内,公司过半数董事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于公告披露后复牌 (【科创板】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日起停牌,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当日复牌) |
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自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实施停牌,直至其改正报告披露当日复牌,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 (【科创板】于法定期限届满日起停牌,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当日复牌) |
股本总额发生变化或者因要约收购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 深主板:在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实施停牌,停牌期间股本总额、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的,应当及时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复牌 |
创业板:在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实施停牌,公司在股票停牌后一个月内披露解决方案的,应当同时披露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后继续停牌一天 | |
沪主板:在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实施停牌,停牌期间股本总额、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申请复牌 | |
科创板:在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实施停牌,公司在停牌后1个月内披露解决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应当同时披露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 |
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自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实施停牌,直至其改正报告披露当日复牌,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 (【科创板】于法定期限届满日起停牌,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当日复牌) |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公司筹划发行股份或可转债购买资产拟申请停牌的,应在首次提交披露有关事项的同时申请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停牌期间更换重组标的,累计停牌时间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 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申请停牌的,应当在首次提交披露有关事项的同时申请停牌 |
重组事项进展披露 | 公司应当每个月披露一次相关事项的具体进展情况及筹划的事项是否发生变更等具体信息 |
筹划重组期间更换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 公司不得以此为由申请停牌或者延期复牌,并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事项,充分提示风险 |
重组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 公司筹划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后,以对相关方案作出重大调整为由申请停牌,停牌时间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在披露重大调整的相关情况后申请复牌 |
重组预案披露继续停牌 | 公司可以在充分披露筹划事项的进展、继续停牌的原因和预计复牌时间后向本所申请继续停牌,但连续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5个交易日 |
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 公司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并申请复牌;未能按期披露的,应当终止筹划本次重组并申请复牌。 |
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暂停期间 | 在暂停期间,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本次重组,决定终止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同时复牌 |
重组进程中,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内幕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 | 公司应及时终止本次重组进程,并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
重大资产重组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 | 在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日期明确后,及时披露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安排公告,并在召开的前一个交易日提交停牌的申请及相关停牌公告,公司收到并购重组委审核结果后,在次一交易日公告并复牌 (【创业板】创业板公司在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当日原则上无需申请停牌。公司在收到创业板并购重组委审议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 |
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 | 原则上应当分阶段披露筹划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可以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
破产重整期间 | 原则上不停牌,公司应当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可以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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