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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8-05 来源: 作者:
                        2000年2月13日 证监发行字[2000]5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证券公司:

  为了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今后将在新股发行中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则
  (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二)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是按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的上市流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可转换债券市值的总和(不含其它品种的流通证券及未挂牌的可流通证券),其中包含已流通但被冻结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三)投资者每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10,000元限申购新股1,000股,申购新股的数量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赋予申购权;每一股票帐户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发行公司公开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每一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申购款,但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四)证券投资基金按现行有关规定优先配售新股后,不再按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配售新股。
  (五)证券交易所负责确认投资者的有效申购,并对超额申购、重复申购等无效申购予以剔除。
  (六)有效申购量确认后,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实际申购量配售后,余额按照承销协议由承销商包销;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证券交易所按1000股有效申购量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量连续配号。主承销商组织摇号抽签,投资者每中签一个号配售新股1,000股。
  (七)中签的投资者认购新股应缴纳的股款,由证券营业部直接从其资金帐户中扣缴。因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不能认购的新股,视同放弃认购,由主承销商包销,证券营业部或其它投资者不得代为认购。

  二、操作程序
  (一)T-2刊登招股书概要
  发行公司披露新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发行公司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根据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统计各投资者持有本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
  (二)T-1刊登发行公告
  说明按规定向证券投资基金优先配售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及上网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
  证券交易所计算各投资者可申购新股的数量。
  (三)T+0自愿申购
  投资者按照其可申购新股的数量,自主委托申购新股。
  证券交易所确认有效申购,剔除无效申购,并按有效申购量连续配号后,将配号结果传输给各证券营业部。
  (四)T+1摇号抽签
  证券营业部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
  主承销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中签率,并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组织摇号抽签。
  证券交易所将中签号码分别传送给登记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五)T+2公布中签结果
  证券营业部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中签结果公告。
  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抽签结果。
  (六)T+3收缴股款
  各证券营业部向中签投资者收取新股认购款,将股款集中划入证券交易所的指定帐户,并将投资者认购新股的明细数据报证券交易所。
  (七)T+4交割
  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并将募集资金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帐户。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八)T+5划款
  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

  三、附加说明
  (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比例,目前暂定为向证券投资基金优先配售后所余发行量的50%,今后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采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部分新股的办法发行股票时,向二级市场配售与上网公开发行应同时进行(流程见附件)。
  (二)投资者同时持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分别计算市值;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只根据持有本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配售新股。
  (三)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应抓紧做好技术准备及有关宣传工作,帮助投资者熟悉新的发行方式。要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在新股申购中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
  (四)本通知自二月二十二日实施。

  附件:新股同时向二级市场配售和上网公开发行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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