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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出台新退市办法
发布时间:2004-08-05 来源: 作者:
  2001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对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条件、程序和信息披露做了规定。这个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具备了可操作性。今年,已经有PT水仙、PT粤金曼和PT中浩3家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市场反映平稳,说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退市机制已经获得了市场的认可。

  近日,中国证监会在总结退市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各方面的反映,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新的退市办法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批准权限、批准程序、股票交易等方面进行了重要修改。

  一、修订退市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引入退出机制是中国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重要一步。发展与扬弃是相伴而行的,没有退出机制的市场是不健全、不成熟的市场。我国证券市场要提高运行质量,退市是必不可少的途径。通过建立和完善退市机制,让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有利于促使上市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上市公司总体质量;有利于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使绩优股的价值得到进一步的体现,抑制炒作ST、PT股票的现象;有利于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
  老退市办法实施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操作性、透明度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如办法规定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都由中国证监会批准,未能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职能;办法没有明确规定交易所批准宽限期应当掌握的标准,执行起来人为因素较多,主观随意性较大;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冠以“PT”,仍可以进行交易,出现了以重组、扭亏题材炒作PT股票的问题,增加了市场风险。
  鉴于老退市办法存在的以上问题,有必要在审批权限、具体程序及股票交易等方面对退市办法进行修订,以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增强退市办法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二、新退市办法所做的主要修改
  与老办法相比,新的退市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修改:
  首先,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做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决定。从国际惯例来看,公司上市是证券交易所和公司之间达成的市场性的协议安排。公司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公司股票即可以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反之,如果上市公司不再符合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有权依法终止与公司之间的上市协议,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新办法的这个规定是向国际惯例靠拢,体现了退市办法的市场化原则。
  其次,取消了宽限期申请的有关程序。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其股票即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公司仍未扭亏,交易所将直接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反之,如果公司实现盈利,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恢复上市。这就增强了客观性,减少了主观因素,简化了程序。
  最后,取消“PT”(特别转让)制度。公司暂停上市后,股票即停止交易,证券交易所不提供转让服务。PT制度的目的是便利股东转让股份。实行以来,在释放市场风险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恶炒PT股票的现象也加大了市场风险。新办法取消了PT制度。终止上市的公司,可以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的券商为其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以保障股东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三、新老退市办法的衔接
  新的退市办法即将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2002年前已经暂停上市的公司,根据《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的规定,自其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停止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如果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1年度报告,并且公司已经盈利,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参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出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决定。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未披露2001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停止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并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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