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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纠纷小额速调机制在京试点推行
发布时间:2016-03-04 来源:北京上市公司协会 作者:北京上市公司协会
                            ——北京上市公司协会与投资者服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
 
      2016年1月5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与北京证监局、北京上市公司协会、北京证券业协会、北京期货商会共同签署了《关于共同促进北京辖区证券纠纷解决的合作备忘录》,作为中国证监会统筹协调开展的“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专项活动的一项重要部署,在北京地区试点推出证券纠纷解决小额速调机制,进一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为今后该机制在更大范围的推广奠定基础。同时签署备忘录的还有81家证券公司北京地区的327家营业部。
     北京证监局局长王建平介绍,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数量众多,经营业态丰富,个人投资者集中,一直是北京辖区资本市场的主要特点。随着资本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产品、业务日益创新,投资者与机构间的各类投诉和纠纷也在不断增加。2015年全年,北京证监局办理举报投诉事项796件,同比增长200%;转办12386热线事项1060件,同比增长198%。
     王建平局长表示,投资者服务中心在北京辖区的运作方式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为解决证券期货市场纠纷提供了统一的官方平台,在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之外,为投资者从速获得民事赔偿、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全新的解决途径;二是有利于减少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缩短了纠纷解决的周期,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三是形成了对监管部门行政救济的有益补充,减轻了监管部门投诉处理的压力;四是有利于促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证监会直接管理的一家证券金融类机构,是证监会“一体两翼”投资者保护机制的重要一翼,主要职责是为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提供教育、法律、信息、技术等服务,受中小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和解服务。
     所谓小额速调机制,即针对简易小额纠纷,调解机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惯例等做出调解结果,如果投资者接受该调解结果,争议双方均须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如果投资者不同意调解结果,则调解结果对争议双方均无约束力,投资者可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本次在北京地区试点推出的小额速调机制中明确,由与投资者服务中心签署备忘录的证券经营机构做出明确承诺,在金额5000元以下的纠纷调解中自愿接受投资者服务中心的调解结果并自觉履行。
推行证券纠纷解决小额速调机制是在市场机构自律、自愿基础上,探索开展的有利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创新机制和举措,对于突出专业调解的作用,提高投资者维权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多元化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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