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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8-04 来源: 作者:
                    2001年1月16日  证监基金字[2001]1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适应证券市场改革开放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基金管理公司规范、独立运作,保护全体股东利益,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有3名以上的董事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资格条件;
  (二)不是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三)不是基金管理公司当前或以前(三年以内)的任职人员;
  (四)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没有利益关系;
  (五)不在与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六)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财务工作的经验,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规范和实践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董事同意方可生效:
  (一)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的审计事务;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和基金经理的任免;
  (四)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形式的报酬;
  (五)基金管理公司租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
  (六)聘用销售代理、托管或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费率;
  (七)基金管理公司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八)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规范和实践的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中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董事的人数应多于公司最大股东委派的董事人数,且占董事会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四、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董事侯选人拟被多家基金管理公司聘任的,其应聘任职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应多于3个。

  五、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董事的选举与任免程序、工作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

  六、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给予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董事一定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津贴水平应适当,不能因此影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董事的独立性。

  七、基金管理公司应提供充分的信息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董事依法履行职责。其行使职责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性。

  八、基金管理公司的全体董事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勤勉、忠实的原则,以公认的审慎和能力标准,保证董事会独立判断公司事务、决策公司经营,督促基金管理公司稳定、规范、独立运作,保护基金投资人权益。不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因履行职责到达公司现场的时间每年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九、已经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修改公司章程等工作。
  基金管理公司不能有效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十、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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