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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完善交易规则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12-12-03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作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今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自2012年12月17日起施行。

    据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交易规则》自2011年1月17日第二次修订发布实施以来,至今已近两年时间。期间,我国资本市场推出了一系列基础性制度改革,特别是今年以来退市制度改革措施的陆续实施,对交易制度配套相应的价格稳定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安排等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要求。为了确保相关制度及时、有效地贯彻执行,深交所启动了《交易规则》的进一步修订工作。

    此次《交易规则》修订共新增5条、删除1条、修订3条,除进一步明确有关“退市整理期”的相关交易安排外,还从规则衔接与整合角度,将前期发布的有关交易制度的通知等内容吸纳入《交易规则》,进一步完善规则体系。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是增加“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章节。为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的有效落实,与今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衔接,此次修订在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中新增“第五节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明确退市整理期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另板交易的具体事项,包括期间实行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每日单独披露、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计算、不纳入深交所指数计算等。

    二是取消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的例行临时停牌。为提高市场效率,今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已取消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例行停牌的规定,保留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异常波动公告义务,但尚未执行。此次《交易规则》修订对有关条款进行了删减和调整,相关制度将正式实施。

    三是将新股首日价格稳定机制等现行规定纳入《交易规则》。依据2012年5月23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及2011年6月27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调整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的通知》的规定,此次《交易规则》修订了相关条款。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强调,退市制度改革将推动资本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也将对投资者交易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为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落实退市制度改革方案,经过反复研究,在出台新修订的《交易规则》的同时,本所就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和退市整理期业务分别拟定了相关的实施办法和特别规定,向各方征求意见(详细内容见《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希望上市公司、广大投资者等市场各方就退市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希望各证券公司加强相关规则宣传和退市风险揭示,认真做好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投资者的风险警示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同推进市场改革发展。据悉,深交所已建立了定期化、常态化的交易制度完善机制,将密切关注市场变化,持续加强基础交易制度体系建设,为资本市场平稳运行和改革发展进一步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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