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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8-04 来源: 作者:
1998年12月7日 证监[1998]5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1998]135号文件和我会证监[1998]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证券交易中心进行清产核资,必须做好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资产评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评估的基准日一律定为1998年9月30日。必须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期自证券交易中心开业起(以营业执照为准)至1998年9月30日。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协调好各方面工作,按期完成清产核资。

  二、清理整顿方案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我会,方案的具体内容应按照证监[1998]53号文件的要求列示。

  三、证券交易中心的改组,可在我会颁布证券经营机构有关管理规定后遵照执行。

  证券交易中心可改组为证券营业部,几家证券交易中心也可合并为证券经纪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改组为证券经纪公司的,除净资产、自愿入股的席位费可转为资本金外,不得另外增资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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