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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各地十月底上报融资平台清理结果
发布时间:2010-08-20 来源: 作者:转自 第一财经日报
  财政部等四部委8月19日发布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理的实施细则,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在10月31日前上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 
  这份文件名为《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主要是对国务院通知中的一些概念和政策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说明,并提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的具体要求等。
   6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称“19号文”)。
  此次《通知》对19号文中的诸多概念进行了界定。《通知》明确,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 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通知》指出,自国务院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如何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财政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一是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二是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对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分类清理规范;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三是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放贷管理。
  《通知》还规定,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上述《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确存在一定风险,但目前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形成系统性风险。
  上述负责人表示,一是从贷款增速看,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增速逐渐下降。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新增额占上半年全部新增贷款的比例比2009年全年下降约三分之一,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比年初也有所下降。
  二是从风险程度看,多数贷款项目能够产生稳定、充足的现金流量,可覆盖贷款本息。另有部分贷款确实存在还款来源不足的问题,但通过变更贷款主体、增加抵押品或追加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其风险状况会得到进一步改善。这些贷款不会全部形成不良贷款,更不会全部成为损失。
  三是从风险抵补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贷款拨备非常充足,拨备覆盖率都在150%以上,高者可达170%甚至190%。也就是说,即使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有一部分形成不良甚至损失,也有足够的拨备进行抵补。
  据路透社报道,发改委官员称,为加强风险控制,发改委或将不再允许债务率超过100%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亦不再允许地方政府对城投债直接或间接担保,不允许事业单位资产纳入融资平台申请发债规模。
  该官员指出,目前地方融资平台负债中的企业债占比不超过5%,风险不大。此外,地方政府对直接融资市场信用水平关注的意识和程度有了很大提升,公开发行的债券违约的可能性很小,同时地方债务按时兑付仍较安全。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有需要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满足地方安排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
  据透露,2008年四季度以来,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中,来源于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资金占10%左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主要用于地方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保、自主创新等方面的公益性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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