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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8-02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3-4-3 
 
各上市公司: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就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有关风险警示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

本所对公司股票实行上述特别处理,是为了充分揭示其终止上市的风险,上市公司在上述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义务不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或公司主动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

(四)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的;

(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后至其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的;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通知所称“退市风险警示”是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特别处理”基础上增加的一类特别处理,其主要措施为在其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突出显示。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

如果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上市公司仍存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应予特别处理的情形,其特别处理的实行和撤销仍按《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执行。

四、上市公司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当年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首个交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对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应予暂停上市情形的,公司应当自收到该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但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公司纠正后的净利润仍然为正,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应予暂停上市情形的,本所于公司披露纠正的财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五、上市公司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有关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决定的次日做出公告,本所自公告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在改正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自公司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司未能重新披露经过改正的有关财务报告的,本所自到期日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如在两个月内公司重新披露经过改正的财务报告,且不存在本通知第二条所述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如在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重新披露经过改正的财务报告的,本所于到期日次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重新披露经过改正的有关财务报告的,本所于到期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终止上市决定。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重新披露经过改正的有关财务报告的,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应予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恢复上市决定。

六、上市公司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四)项情形的,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在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自到期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公司披露了定期报告,且不存在本通知第二条所述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公司仍未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自到期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暂停上市的决定。

股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仍未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于到期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股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应予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股票恢复上市决定。

七、上市公司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五)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恢复上市之日起,对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应予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八、本通知自2003年5月8日起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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