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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上市协议
发布时间:2004-08-02 来源: 作者: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乙方:
地址:

  鉴于乙方申请其债券在甲方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上市企业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
  简称:   代码: 
  信用评级: 
  担保人: 
  债券面额: 
  期限: 
  利率:
  发行价格:
  实际发行总量:
  已募集资金数额:
  主管机关批准文号:
  第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上市通知书,确定上市日期。
  第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授权及业务规则对上市债券实施日常监管。
  第四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的各项规则、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乙方在接到甲方签发的《上市通知书》后,须于上市日前五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登载上市公告书,并将上市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告书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下列文字:
  "本债券发行人对以下刊出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以下资料如有不实之处,本债券发行人当负由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债券上市申请及有关事项的审查,并不构成对本债券信用的保证。"
  第六条 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第五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乙方对于债券评估机构对公司债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以及企业债券信用跟踪评级的变动情况应及时地报告甲方。
  第八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第九条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应聘请董事会秘书或相应专职人员一名,负责与甲方联系,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债券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债券上市总额1亿元为基数,每月交纳500元,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乙方最迟须于上市日前三日向甲方缴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上市当月止,按年预交上市月费,每年在收到交款通知后,划交甲方指定帐号。 
  第十二条 甲方在债券本息兑付日前一周终止债券交易。乙方如通过甲方兑付该债券,应在派息兑付前4日将兑付款项划交甲方指定帐号,同时须向甲方支付兑付费用,具体金额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 乙方的上市债券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的,无须再交纳上市初费;上市债券被除牌的,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甲方无须对债券上市交易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警告
  2、 征收五万元以下惩罚性违约金
  3、 责令限期改正
  4、 停牌或除牌
  5、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授权甲方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业务规则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补充本协议。补充协议属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执二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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