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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就《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09-06-10 来源: 作者:转自 中国证监会
    为了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中国证监会今天发布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亦同时发布了《暂行规定》的相关配套文件,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创业板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创业板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企业普遍具有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的特点,投资风险相对较高。如果大量不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盲目参与,有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今年三月三十一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也对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提供相关服务提出了适当性的要求。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示投资者审慎做出投资创业板的选择,创业板市场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适度设置了投资者入市的基本要求。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目的并不是要限制某一类投资者投资于创业板企业的权利,而是希望通过适当的程序和要求,使投资者能够真正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目前初步构建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由三个层面组成。一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原则要求,同时授权自律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二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具体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监管要求等。三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必备条款》规定了证券公司在其制定的风险揭示书中必须列示的条款。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市场,原则上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交易经验的具体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的账户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具备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证券公司需要与其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要求其抄录一段声明。证券公司经办人员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但仍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投资者,证券公司需与其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要求其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一段特别声明。证券公司经办人员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之后还需要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为了保证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暂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具体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组织实施,还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情况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也将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的意见,对《暂行规定》和配套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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